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1民初2260号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由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方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