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勒某某铁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裕润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3民初8号
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华衍文,总经理。
被告:吐鲁番市裕润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华安,董事长。
被告: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富蕴金山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请,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裕润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金山矿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费已做处理。
审 判 长 杨 金 瓯
代理审判员 **提汗也斯肯德尔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小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