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终4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2日,上诉人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3.6元,减半收取2641.8元,由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棉 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 代理审判员  李 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