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91民初1541号
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浦**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大街**号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0元,由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