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69号双湾国际1栋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陆小军。
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天心工业园新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碧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249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徐军强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