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异53号
异议人(案外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香,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唐新伟,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长沙天心工业园区新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碧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龙紫蓝。
保证人:唐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新伟、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电器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3月24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唐吉娜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