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85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771874.1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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