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长沙天心工业园新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碧兰。
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被执行人:唐新伟,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唐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赢、唐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湘0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即***与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赢、唐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从文
审判员  谭德良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心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