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长沙天心工业园新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碧兰。
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被执行人:唐新伟,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唐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赢、唐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湘0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即***与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赢、唐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从文
审判员 谭德良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心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