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5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617403915。
法定代表人:欧阳晓东。
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5784XM。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被执行人:唐新伟,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唐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龙新凤,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569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才
审 判 员  陈铁军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