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创客微天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1单元9层111001。
法定代表人单照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创客微天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10-1号163室。
法定代表人邓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创客微天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1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赵海秀
执行员  陈 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