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民终1430号
上诉人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上诉人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 审 判 员 陈二伟 审 判 员 罗正环
法官助理 马兆云 书 记 员 邵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