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2执836号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5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