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194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6亿住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东路北侧、涡阳北路西侧阜阳临沂商城2期建材区丁28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AXUF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80640P。
法定代表人:**前,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6225元,退回法院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