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与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4民初372号
原告: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育祥,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权,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樊某1。
原告***公司诉被告云天海公司、宏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育祥、被告云天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云天海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2092元及利息(利息以8209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宏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与被告云天海公司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云天海公司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等货物。至今尚欠原告82092元的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宏天公司是承建被告云天海公司工程的建设方,是原告提供的防水材料货物的使用方,综上,特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望裁判如所请。
被告云天海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5条第3点,原告没有提供发票给我方,第6条第2大点的第4小点,原告也是没有提供给我方,所以我方拒付款项。
被告宏天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与被告云天海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自愿签署一份《艺术天地大石坪公寓材料购销合同》,原告***公司为乙方,被告云天海公司为甲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强力瓷砖胶、白色防霉填缝剂。分别是强力瓷砖胶强力I型,预估数量100吨,固定综合单价每吨1400元,预计总额合计140000元;白色防霉填缝剂(宽缝),预估数量1000吨,固定综合单价每吨40元,预计总额合计40000元;预估合计总额180000元。以上预估数量按现场实际情况或有增减,结算时按工地实际收货数量为准。以上固定综合单价为含税价,包送货到指定地点。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装车费、运输费、保险费、质量、安全、损耗、税金(13%增值税)、中途运输风险等费用。二、质量等级。本合同的强力瓷砖胶、白色防霉填缝剂的质量等级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三、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及送货单后,甲方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委托宏天公司支付上月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四、乙方须提交材料有效的厂家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有关政府质检部门发出的检测合格报告,并无条件配合甲方材料送检相关事宜。五、违约责任。1.如乙方提供非法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按发票金额的5倍承担违约金,并退回甲方之前所支付的所有货款……;2.如货品未按合同运输至工地现场,乙方自愿承担每天以该笔货款的3%的违约金,以此累计;3.如货品验收不合格,未按合同第六条乙方责任第8项要求3天内重新换送与样板相符的货品时,乙方自愿承担,每天以该笔货款的3%违约金计算,以此累计。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乙方按约供货给被告云天海公司,并运输至被告宏天公司处。庭审中,原告、被告云天海公司均确认结算货款为171693元,至庭审结束,被告云天海仅支付了89601元,剩余82092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另,原告已为被告云天海公司开具部分货款的发票(89601元发票已交付,26200元发票已开具,未交付;发票抬头:被告宏天公司),并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均显示为合格产品。诉讼中,被告云天海公司以原告未开具全部发票及货品存有质量问题拒付剩余货款,引起本诉。后被告云天海公司确认前述货品的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另,被告宏天公司为施工方,被告云天海公司为购买方。涉案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涉案的《艺术天地大石坪公寓材料购销合同》由原告和被告云天海公司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按约供货给被告云天海公司,已完成合同的主义务,而开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非合同的主义务,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付款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被告云天海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82092元给原告。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宏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虽然合同约定被告云天海公司委托被告宏天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但宏天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云天海公司才是合同的相对方、购买方、债务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宏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虽然涉案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但双方经结算,被告云天海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直至庭审结束,被告云天海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货款给原告,占用了原告资金,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诉请合理,予以支持。被告宏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剩余货款82092元及利息(利息以820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6元,由被告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秋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锦丽
书 记 员 魏榕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