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地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樊文静。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8,6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