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2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樊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凰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东碧盛环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清远民族工业园创业大道地段(连府国用(2011)第18820500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351980119P。
法定代表人苏锦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冈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赣0821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井冈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7.72万元、诉讼费35700元、执行费87677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广东碧盛环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京卫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申请执行人承建的厂房等项目尚未登记产权,且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并非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人为江西吉安安华实业有限公司,因此无法处置。本案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现本案执行标的为2027.72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有案件受理费35700元及执行费87677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1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修 文
审判员 刘 玉 杰
审判员 欧阳文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