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30954号
原告: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下村文坊组。
法定代表人:樊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绮,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联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五丰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未返还其多支付的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79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联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9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