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宗能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福建宗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81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船,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宗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艺,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丽慧
人民陪审员  黄睿斌
人民陪审员  郑雪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楠杰
书 记 员  洪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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