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宗能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宗能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北侧广达南路东侧自西向东第2幢东起第三至第四间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家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御花园10栋3201室。

法定代表人:蔡逸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家扬,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普宁市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宗能公司)因与***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普宁宗能公司上诉称,普宁公司和陈家扬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普宁市,且涉案合同的履行的亦为普宁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和“合同履行地”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违约之诉,涉案的《企业名称字号授权使用协议》已明确约定,涉协议的争议由***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能公司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审管辖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再。在当事人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普宁宗能公司要求依“原告就被告”和“合同履行地”的地域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普宁宗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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