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1090号 原告:陕西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陕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3号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30层3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6月04日立案。原告陕西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