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保1751号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5)陕0524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资金369015.9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对被保全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69015.9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6901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4执保1751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