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1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3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民初字第276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程款126000元、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7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781执1155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