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1执3704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现住兰溪市(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应国新,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欧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应国新、***,***,浙江欧宝塑业有限公司,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奕科线缆有限公司、***、徐庆、***、***、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649890.8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11022元、执行费96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法院尚在处置之中,等待参与分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781执3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军
审判员伍俊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