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1民初811号
原告***。
被告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3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判决前原告认为有关证据还需继续收集,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实际原告收取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