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吴良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字[2021]102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劳人仲案字[2021]102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512.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