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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6318号之一
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吴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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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魏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潇
代理书记员 陈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