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89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东,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华盛路58号8幢1号。
法定代表人:钟栋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贵,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征琼,系单位职工。
第三人:黄代明,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光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