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89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东,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华盛路58号8幢1号。

法定代表人:钟栋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贵,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征琼,系单位职工。

第三人:黄代明,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光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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