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692号
申请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388号京东镇人民政府京东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7988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波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8层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976612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承诺如因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775618.4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波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6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