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92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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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姬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