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1406-1号
申请人: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但良文,男,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申请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了(2018)赣0403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告己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但良文、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但良文、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