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1406号
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但良文,男,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但良文、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以双方己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