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323执异224号
异议人(申请人):***,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案申请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东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案申请人:深圳市华发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案申请人: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原案申请人:***,男,198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案申请人:***,女,198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荷溪二约庙后二巷3号。
原案被执行人:惠州市俊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惠东大道九九八号(原南湖赤岭B栋1-11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与原案申请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发行建材有限公司、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惠州市俊鹏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案外人于2023年10月07日对执行(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称,(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