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3144号
原告: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29532891。
法定代表人:吴双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慧,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南乐县城关镇昌州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3005641325T。
负责人:韩晓飞。
原告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乐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81元,由原告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晓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端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