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审被告:***,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上诉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