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581号
申请保全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东段路北12幢1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保全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保全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830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