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光明一街7号广东永恒电梯有限公司机械车间。
委托代理人王光胜,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共计212453.83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并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