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1民初143号
原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创业路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胜,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栋照,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主张的诉讼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6元,撤诉减半收取1878元,原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欧阳东
审 判 员  黄黎燕
人民陪审员  莫振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克政
书 记 员  唐凡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