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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与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283民初94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杨文放。
被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周继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诉被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于2016年6月24日以被告广东大龙电器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元,合共24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力丰源五金机械厂负担。
审 判 长  吴 勇
人民陪审员  伍小燕
人民陪审员  仇雪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