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怡和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洪民一初字第6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国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灿,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罗落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明,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被告***和医药有限公司对原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7年2月7日本诉原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和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原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和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和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和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本诉原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永忠
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
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