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孙渡丰泽园商贸大市场49-5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38925447。
法定代表人:邹国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称其挂靠上诉人承接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怡和医药有限公司的仓库及综合楼土建水电工程项目,但上诉人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起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约54万元及占用被上诉人款项利息89100元。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但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属于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偿权纠纷仅包含下列两种情形;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而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两种追偿权纠纷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为追偿权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南昌市新建区,丰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由江西怡和医药有限公司发包给上诉人丰城市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称其系挂靠在上诉人名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定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怡和医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的《协议书》中已明确,案涉工程地点为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故本案应移送新建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5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