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外设计经营有限公司

爱睿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外设计经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8937号
原告:爱睿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5号院6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君,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外设计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富金茂大厦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曾秋莲,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永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大钟岗路1号大生产房201。
原告爱睿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外设计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永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爱睿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本金1620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遭受的损失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律师费、交通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提供自动奶茶机外观设计与结构设计;原告向被告分四个阶段合计支付人民币180,000.00元: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90000元;被告完成外观设计效果图方案,原告选定方案后支付36000元;被告完成产品结构设计经确认后,原告支付36000元;被告配合完成功能样机制作后,原告支付1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支付了90000元、36000元、36000元,但被告交付的设计图纸里所有零部件都没有加工工艺流程,且所有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均相同,图纸又抄袭第三方设计又非被告原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提供的图纸交付给被告推荐的第三人制作样机,制作出的样机不但外观存在严重问题,且样机质量严重不达标,无法实际使用,无法实现该合同目的。因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及违法行为,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故起诉。
深圳市格外设计经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双方签订的是《委托设计合同》,且履行内容为被告接受委托进行外观和结构设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委托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条款中只约定了“当地”法院,未明确约定具体争议联系点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故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涉案合同系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自动奶茶机外观设计与结构设计,故合同履行地亦为深圳市福田区。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格外设计经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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