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11397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益星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益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21)347号裁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资605.4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案款605.4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21)347号裁决书的第二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11397号之二
陕西益星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原:陕西益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益星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益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21)347号裁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资605.4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案款605.4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21)347号裁决书的第二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