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闻喜县富民源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与闻喜县富民源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运盐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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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