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坤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6714号
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原告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晋明
人民陪审员  张玲芳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