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闻喜县富民源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富民源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民杰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