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坤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有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坤元化肥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学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