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财保7号
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3657803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175533194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口县交通局沿河至双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3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城口支行账号3151010104001****的存款13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渝0229执保5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口县交通局沿河至双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共计13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经本院主持调解,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口县交通局沿河至双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共计1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口县交通局沿河至双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共计130万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