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财保12号
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3657803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晶县小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2462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口县交通局关于城口县沿河至双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应收账款370万元。担保人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城口支行的存款370万元为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口县交通局沿河至双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共计370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