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梧,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曙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111667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曙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81042F。
法定代表人:陈坤林,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梧申请执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80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