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30民初188号之三
原告: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工业园区(付兴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586907952M。
法定代表人:宋贺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卿,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福贡县上帕镇一块比八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35662059370。
法定代表人:王式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由原告河北鑫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杰
审 判 员  魏崇德
人民陪审员  韩月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英福